水激石则鸣,人激志则宏。
· ·
股权投资的持股主体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三种,即:有限公司、有限合伙企业和自然人。从分红节税角度考虑,采用有限公司作为持股主体是最佳方案。
1、有限公司持股——分红免税
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三条规定:居民企业(即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)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。
2、自然人持股——20%分红个税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二、第三条规定,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适用20%的税率征收个税,由分配和支付分红所得的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。
3、有限合伙持股——20%分红个税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〈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〉执行口径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1〕84号)、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59号)规定,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、股息、红利,采取“先分后税”的原则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征收20%个税。
即只要合伙企业收到分红、即使尚未分配给合伙人也随即产生纳税义务,需采取“先分后税”的原则分别计算并扣缴每位合伙人的应纳税款。
综上所述,从对外投资后取得分红免税角度考虑,选择有限公司作为持股主体无疑是最优方案。当然,有些人可能会提出质疑,有限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只是到公司账户并未分配至个人,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:股东取得的大额分红款项能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有限,大部分仍需继续进行再投资,从这一角度看,将分红款分配至个人账户除了徒增税费成本外,是没有必要的。